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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条款 镜头保修原则

保修政策介绍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为合法经营公司,保证下列产品无材料或工艺方面的缺陷。本公司保修服务的指导原则如下:

A 总论

1)维修技术费
自购买日起的一年内,对经索尼公司认定的出现故障的硬件零部件,索尼公司将提供维修服务。此保修期过后,用户需要支付全部的维修技术费。

2)硬件零部件
自购买日起的一年内,对经索尼公司认定的出现故障的硬件零部件,索尼公司将免费提供全新的或修理好的更换件。此保修期过后,用户需要支付硬件零部件的全部费用。

某些产品的例外情况:
a) Betacam SX系列
i)             磁鼓和CCD组件保修期为三年;
ii)            硬盘驱动器的保修期为五年。

b) XDCAM
包括激光头和CCD组件在内的硬件零部件的保修期为三年。

c) 录像机(指除Betacam SX系列以处的所有模拟和数字录像机)以及数据磁带机/数码录音机(DAT):上磁鼓及其组件的保修期为90天或500工作小时(以先到期的保修时间为准);对在第一个100小时内发生的故障,索尼公司将免费提供更换;对在其后400小时内发生的故障,索尼公司将按下述公式承担更换费用:

Sony公司承担费用的百分比 = 500小时 - 实际磁头使用小时数
——————————————
500小时
X 100

d) 摄像机及摄录一体机(指除Betacam SX系列以外的所有模拟和数字摄录一体机):
i)            CCD棱镜块组件保修期为两年:
ii)           上磁鼓的适用条款同上述 c)。

e) 数字音频固定磁头(DASH)系列:零部件的保修期为一年或3000工作小时(以先到期的保修时间为准)。

f) 监视器/投影机/等离子产品:LCD投影机除灯泡之外的硬件零部件的保修期为两年(灯泡的保修期为六个月)。

g) 安全监控/视频会议系统/视频打印机:视频打印机热敏头的保修期为90天。

h) 数字胶片成像仪UP-DF500:包括热敏头在内的硬件零部件的保修期为一年。

i) MO/Audio CD/CD-ROM/Audio MD:激光头的保修期为一年或3000工作小时(以先到期的保修时间为准)。

j) 硬盘录像机DSR-DR1000/P, 硬盘纪录单元DSR-DU1
硬盘驱动器的保修期为三年。

k) MAV系列
MAV-555 (HDD 9GB), MAV-555 (HDD 18GB), MAV-555 (HDD 36GB), MAV-555A/-555SS (HDD 36GB),
MAV-70 (HDD 9GB), MAV-70/1(HDD 18GB)、MAV-70XGI (HDD 36 GB)、MAV-S2000(HD 9GB)、
MAV-S2000(HD 18GB)、MAV-S2000(HD 36GB)、 上述硬盘驱动器的保修期为五年。
***除上述型号以外的硬盘驱动器及MAV-70XGI的146GB硬盘驱动器保修期均为三年。***

l) 数据磁带库CSM系列中CSMA-DR130F和CSMA-DR100S两款磁带机保修期为三年。

m) 除VSR-2000(HDD 9G、18G、36G)以外的VSR系列视频及音频服务器的硬盘驱动器保修期为三年。

n) VSR-2000(HDD 9, 18, 36GB)的硬盘驱动器保修期为五年。

o) MUS-2000(HDD 36G)的硬盘驱动器保修期为五年。

p) DMW-ST001的硬盘驱动器的保修期为三年。

q) SSC 系列:
i)            部分3年保修
ii)           整机1年保修
iii)          零件3年保修(第二,三年用户只支付相应技术费,零件免费)

r) SNC 系列 & SNT 系列:
i)            整机1年保修

3)软件

除特别声明外,自购买起的90天内,对已由索尼公司认定的,与索尼公司操作手册中所列指标严重不符的随机软件,索尼公司将负责修正或更换。此保修期过后,用户需要支付软件改版、升级和技术支持的全部费用。

B 提供保修服务的前提条件

1)要求保修服务的通知书
如果购买者认为其购买的产品存在材料或工艺方面的缺陷,购买者应立即向索尼公司递交书面通知,并附一份索赔说明书。并且购买者的有关全部保修服务的要求应当在保修内提出。如果经索尼公司调查,认定购买者所报告的问题不在保修服务范围内,购买者应按当时的调查计费率付给索尼公司相关的调查费用。如果某一产品或(其)零部件未曾发生过修理或更换行为,其保修期即可延长为整个产品的保修期。已经过修理的零部件的特殊保修期为对该部件完成修理或更换行为后的90天,或其整个产品的剩余保修时间。以此两项时间中尚余的最短保修时间为准。

2)最大保修范围
购买者的全部保修要求和索尼公司的最大义务是提供(或支付)为修理被认定为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任何产品所须的全部人力(费用)。并在不发生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为发生故障的零部件提供全新的或修理好的更换件。如果经过修理或更换仍无法修复该产品所发生的故障,当且仅当此种情况,索尼公司应退还购买者对相关产品的购买费用。购买者无法按上述条款要求提出其索赔的行为,或购买者继续使用该产品的行为即构成对该产品的无资格认可和购买者已放弃全部索赔要求的行为。

3)有限保修服务的例外
任何产品在保修期内发生下列情况后,索尼公司不承担购买者所要求的服务责任或义务。滥用,不恰当的使用,疏忽,事故,修改,最终用户未遵循用户手册所标明的操作程序;最终用户未遵循该产品服务手册中的维修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对某些零部件(基于使用情况)定期更换,维修或清洁的特别时间表,且最终用户也未能按该时间表执行;试图由未经授权的人员修理该产品;不按已公布的环境或电路参数操作该产品;该产品的原始认定物(商标、序列号)标识已被损毁、更改或移动。

4)购买证明
购买者应保留当日购买发票或其等值物,已作为当日购买行为的凭证,并依此建立合法保修资格。

5)产品使用地点
除非预先商定,对在购买地国家之外地区使用的产品索尼公司不负责保修。

6)待修理产品的货运条件
购买者若要修理尚在保修期内的产品,应以运费预付的方式或以直接交付的方式,把故 障产品交还至索尼产品服务中心或以被索尼公司授权的服务机构。 其所要修理的产品将被放入其最初的装运箱内或一个与其最初装运箱有相同保护级别的类似包装内送还购买者。索尼公司将返还购买者其预付的该故障产品的运费。

7)备份单元
在产品维修期内或在其他任何时间,索尼公司均无向购买者提供一份替换件的义务。

8)产品的现场修理
购买者如愿支付相关的额外费用,索尼公司可在能力所及的情况下,在购买者当地提供现场服务和支持,并按当时的计费率收费。

C 义务的限制

对于以任何形式提出的任何损失索赔,索尼公司的义务(如果确有此义务存在)及购买者的最大保修要求不应超出该被提出索赔要求的产品的实际购买价格。 索尼公司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会对任何特殊的、间接偶然的或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赔偿、退款以及其他责任;也不对购买者现在和将来的利润减少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付赔偿、退款以及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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